******有限公司新建成型中心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7月25日-2025年7月31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
******服务中心二楼39号窗口
邮编:264209
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新建成型中心项目 |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南苑路15号 | ******有限公司 | ******有限公司 | 本项目总投资4000万元,租赁******有限公司已建厂房进行生产,租赁厂房占地面积为8583.5m2,总建筑面积约15328.65m2,包括两栋厂房,其中西面厂房共两层,用于塑料注塑件生产,东面厂房两层,用于金属加工件生产,项目产品包括塑料注塑件、金属加工件,其中塑料注塑件年产量为2000万件、金属加工件年产量为700万件。 本项目劳动定员70人,年工作时间300天,生产实行单班制,每班工作8小时。厂区内不设职工食堂、宿舍。 | 营运期 1、大气环境 项目排放的废气主要为注塑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及危险废物库产生少量有机废气。 项目注塑过程产生有机废气采用集气罩收集,收集效率不低于90%,经过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处理后通过P1排气筒排放。危险废物库产生少量有机废气也并入该废气处理设施。 经过分析,本项目建成后P1排气筒VOCs排放速率、排放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DB37/ 2801.6-2018)表1 Ⅱ时段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最高允许排放速率限值要求。 根据导则推荐的估算模式预测结果可知,VOCS最大落地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DB37/ 2801.6-2018)表3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 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项目无需设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 2、水环境 本项目营运过程生产用水全部蒸发不排放,排放废水为生活污水。 ******有限责任公司高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COD、氨氮排放浓度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 三级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表1 B等级标准。 3、声环境 本项目噪声源主要为注塑机、粉碎机、拌料机、空压机、滚齿机、数控车、加工中心等设备及废气处理设施风机运行产生的噪声,噪声值在75dB(A)~90dB(A)之间。根据预测结果,本项目营运期厂界噪声能够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本项目夜间不生产,50m范围内无敏感目标,经过距离衰减后,本项目噪声不会对周围声环境及敏感目标产生影响。 4、固体废物 本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 (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一般工业固废主要为生产过程产生的废包装材料、注塑、修边过程产生的塑料下脚料及机加工过程产生的金属下脚料。废包装材料由物资回收公司回收处置;塑料下脚料粉碎成片状后回用于生产过程,金属下脚料由物资回收公司回收处置。 (2)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包括机械加工产生的含油金属屑、废切削液、设备运转更换的废润滑油、废液压油及废包装桶,有机废气处理过程产生的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危险废物贮存库位于注塑车间西北面的危险废物库内,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