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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万秀区钱鉴片区北部排水设施提升改造项目 (E4504002831003243001001)更正公告(一)

梧州市万秀区钱鉴片区北部排水设施提升改造项目 (E4504002831003243001001)更正公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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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
2025-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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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

梧州市万秀区钱鉴片区北部排水设施提升改造项目

(E************001001)更正公告(一)

各潜在投标人:

一、项目名称:梧州市万秀区钱鉴片区北部排水设施提升改造项目

二、项目编号:E************001001

三、招标人名称:梧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

******大学路18号

联系人及电话:蒋工;******

******有限公司

地址:梧州市长洲区新兴三路30号神冠豪都B栋1单元1008号房

项目联系人:黄泳瑜、覃文思, 联系电话:******

五、首次公告日期:2025年4月9日;

六、更正日期:2025年4月14日;

七、现对本项目招标文件部分内容做出如下更正:

序号

更正项

更正前内容

更正后内容

1

其他法定网站(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广西壮族自治区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梧州市政府采购网)在发布本项目招标公告与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西?梧州)网站发布的内容不一致,本项目第一章 招标公告1.招标条件中“项目出资比例”

财政资金:27647.96万元

财政资金:8244.38万元

2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1.2.1资金来源”

财政资金

财政资金(通过争取上级资金、市本级财政配套方式筹措解决)

3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中“一、工程概况”

2. 工程地点:

3.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4. 资金来源:

5. 工程内容:

2.工程地点:梧州市万秀区钱鉴片区北部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梧发改投资【2024】244号、梧发改投资【2025】29号、梧发改投资【2025】61号

4.资金来源:财政资金(通过争取上级资金、市本级财政配套方式筹措解决)

5. 工程内容:梧州市万秀区钱鉴片区北部排水设施提升改造项目,拟改造d200-d1400排水防涝管沟 8131米,拟改造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排水工程、管槽工程、其他附属工程

4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六、合同文件构成”

5)

6)

7)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招标工程量清单和图纸

7)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

5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中“7.9 提前竣工”

7.9.2提前竣工(赶工)增加费的计算方法:无(如有则另签订补充协议)

7.9.2提前竣工(赶工)增加费的计算方法:

6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中“10.4.1 变更估价原则”

1.1工程变更(不含土石方工程)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1设计变更(除土石方工程外,土石方工程详见专用合同条款10.4变更估价10.4.1的1.2条款)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7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中“10.4.1 变更估价原则”

1.2本项目土石方工程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相同清单项目的,按合同该清单项目价格进行计算;(2)合同中只有类似清单项目的,参照该类似清单项目价格进行计算;(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清单项目的价格计算方法:有定额的套定额,综合单价乘以75%计算,其中:材料设备价格按2025年02月的《梧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计算,《梧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没有相应信息价的或无定额可套的,由施工单位提出,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确认,变更的审核和审批要求:送梧州市财政部门审核和按梧政发〔2018〕28号、梧政办发〔2023〕49号文及梧政办发〔2024〕30 号的要求执行。

1.2本项目土石方工程(除挖沟槽、挖基坑土石方外)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相同清单项目的,按合同该清单项目价格进行计算;(2)合同中只有类似清单项目的,参照该类似清单项目价格进行计算;(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清单项目的价格计算方法:有定额的按2022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定额工程消耗量及费用定额》规则计价后,再乘以80%计算其中:材料设备价格按2025年02月的《梧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计算,《梧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没有相应信息价的或无定额可套的,由施工单位提出,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确认,变更的审核和审批要求:送梧州市财政部门审核和按梧政发〔2018〕28号、梧政办发〔2023〕49号文及梧政办发〔2024〕30 号的要求执行。

8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中“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暂列金额是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认等的费用,应由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指令后全部或部分使用,或者根本不予使用。对于经发包人批准的每一笔暂列金额监理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实施工程或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指令,这些指令应由承包人完成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暂列金额是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设计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认等的费用,应由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指令后全部或部分使用,或者根本不予使用。对于经发包人批准的每一笔暂列金额监理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实施工程或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指令,这些指令应由承包人完成

9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中同价格形式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包含除工程变更、政策性调整外,其他因素引起的价格波动不作调整,结算时不再对招标施工图对应的工程量重新计量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①工程变更:10.4.1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调整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包含除设计变更、政策性调整外,其他因素引起的价格波动不作调整,结算时不再对招标施工图对应的工程量重新计量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设计变更10.4.1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调整

10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中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签约合同价(扣除安全文明施工费、暂列金额)的10% 【备注: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制度,工程预付款应不低于合同总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最高不超过30%,并与工程进度款分期按约定比例抵扣)】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签约合同价(扣除安全文明施工费、暂列金额)的10% 【备注: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制度,工程预付款应不低于合同总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与工程进度款分期按约定比例抵扣)】

11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中12.4.1 付款周期

1、工程款原则上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限额为合同内已完成工程量的80 %,合同外完成的工程量,若已办理增加工程备案手续的,可申请进度款限额为备案且已完成工程量的60%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

1、工程款原则上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限额为合同内已完成工程量的80 %,合同外完成的工程量,若已办理增加工程备案手续的,可申请进度款限额为备案且已完成工程量的60% 。

12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中“21. 补充条款”

21.5发包人对绿化工程质量的要求:包生护养一年

21.5发包人对绿化工程质量的要求:包生护养3个月

13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附件2中“二、质量保修期”

4.绿化工程为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年

4.绿化工程为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

14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1.11 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中“土石方工程的约定”

2)本项目考虑到市场价格情况,土石方工程清单的综合单价按现行定额组价乘以75%计取。

2)本项目考虑到市场价格情况,本项目石方工程(除挖沟槽、挖基坑土石方外)按2022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定额工程消耗量及费用定额》规则计价后,再乘以80%计算。

15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中2.6 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考虑到市场价格情况,本项目土石方工程清单的综合单价按现行定额组价乘以75%计取。

考虑到市场价格情况,本项目石方工程(除挖沟槽、挖基坑土石方外)按2022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定额工程消耗量及费用定额》规则计价后,再乘以80%计算。

16

因本项目无法推送至中国政府采购网,故删去第一章 招标公告中“8.发布媒介”中“中国政府采购网(******”内容。

17

删去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14.2 竣工结算审核”中“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施工过程结算的期限应有明确约定;没有约定的,可认定其约定期限均为28天。经发承包双方签署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未经另一方同意,一方不得就已生效的结算文件进行重复审核。

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新开工项目可以推行过程结算。发承包双方通过合同约定,将施工过程按时间或进度节点划分施工周期,对周期内已完成且无争议的工程量(含变更、签证、索赔等)进行价款计算、确认和支付,支付金额不得超出已完工部分对应的批复(预)算。经双方确认的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后原则上不再重复审核”内容。

18

删去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2.1 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中“(2)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及有关规定”中“3)201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内容。

特此公告。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项目负责人:(签字)

2025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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