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第一卷投标人须知--序号14投标人资格和要求、招标文件--第三卷评标办法--技术评分标准:投标单位业绩、总监业绩,要求提供竣工验收报告。现予以说明:在参与内河(或海港码头工程)监理服务业绩认定时,对于投标单位或总监,若因住建工程与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规范存在差异,客观上确实无法提供住建工程领域通用的“竣工验收报告”,可允许其提交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在项目交工阶段出具的“交工验收证书”作为替代性证明文件;亦接受提供其他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参建主体签字盖章确认,能有效证明项目已交工或竣工的资料。除上述文件外,仍需严格依照招标文件既定要求,提供其他相关证明资料,以确保业绩认定的全面性、准确性与合规性。望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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